四川外国语大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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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工会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增强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工会活力,发挥学校各级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四条 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党委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向党委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

校工会对二级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和组织规则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第七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将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会员代表的构成、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议程等重要事项党委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

第八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应对会员代表进行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工会基本知识、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能、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大会选举办法等。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会员代表应充分听取会员意见建议积极提出与会员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提案

第十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可举行预备会议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关于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选举办法通过大会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未当选会员代表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或代表列席会议。

可以邀请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曾经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人员和特邀代表仅限本次会议可以参加分组讨论不承担具体工作不享有选举权、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开展会员评家,评议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四)选举和补选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七)讨论决定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或决定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会员代表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二)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

(三)在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教职工,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

(五)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教职工信赖。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名额为60至90人。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为主体,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不得指定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

(一)会员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筹备工作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新成立的工会组织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二)会员代表的选举以二级工会为选举单位;

(三)选举单位按照代表候选人名额和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会员代表候选人,会员代表由选举单位召开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的大会选举产生;

(四)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不低于15%;

(五)会员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

(六)会员代表选出后,由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对会员代表人数及人员结构等进行审核,并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的会员代表人数少于原定代表人数的,可以把剩余的名额再分配,进行补选,也可以在符合规定人数情况下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四)对工会委员会及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建议;对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保持与选举单位会员的密切联系,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工会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对工会委员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团结和带动会员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选举单位可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 (组),推选团 (组)长。团 (组)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议程,组织会员代表参加大会各项活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工会的安排,组织会员代表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可事先召开代表团 (组)长会议征求意见,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团 (组)长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建立会员代表调研、督查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会员代表作用。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及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代表身份自然终止:

(一)在任期内工作岗位跨选举单位变动的;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 (工作)关系的;

(三)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内退、外派超过一年,不能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会员代表对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选举单位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

(一)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对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选举单位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会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的,选举单位工会应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罢免会员代表,应经过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应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出现缺额,原选举单位应及时补选。缺额超过会员代表总数四分之一时,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会员代表应依照选举会员代表的程序,进行差额选举。补选的会员代表应报校工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 委员会的设置

第三十条     根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校工会委员会设委员15至21人。

第三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

第三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党委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不低于5%。

第三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3至1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人。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规模较大、人数众多、工作地点分散、工作时间不一致会员代表难以集中的,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涉及无记名投票的事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表决如进行无记名投票的可在分会场设立票箱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投票、统一计票。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向会员公开。

第四十条     校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三)负责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四)讨论决定工会的重要工作安排和有关重大问题;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校工会领导人选的变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审查和批准部门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召开和选举结果;

(七)讨论决定校工会的财务预决算;

(八)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校工会的工作机构设置方案。

第四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会议,由工会主席召集召开。工会委员会的决议,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五章 分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分工会原则上按二级党组织所辖范围进行设置,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两会合一。

第四十三条 会员不足50人的分工会,应召开全体会员参加的会员大会;会员在50人以上的分工会,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 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四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十六条 分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三)开展会员评家,评议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工会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四)选举和补选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七)讨论决定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七条 代表人数按照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人数在51-100人的,设代表25至30人;教职工人数在101—150人的,设代表30至35人。具体规模以有利于分工会开展工作为原则而确定。

第四十八条 分工会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条件、组成、选举、职责、身份终止、罢免等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分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工会委员会负责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实行代表大会的分工会,委员在代表中产生。

第五十条    分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不低于5%。分工会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等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校工会审批。

第五十一条 分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期满换届,可连选连任。

第五十二条 分工会委员会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人数不足25人的,设委员3至5人;会员人数在25人至200人的,设委员3至7人;

第五十三条 分工会委员会设主席、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生活福利委员、女工委员、青工委员等,委员可以兼任。

第六章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外国语大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办法工会负责解释。